(2013)浦商初字第15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淮安市祥泰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冠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缝纫设备公司,某实业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商初字第1540号原告某缝纫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新华,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某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杜辉,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缝纫设备公司诉被告某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缝纫设备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87元、减半收取2493.5元,保全费1845元,合计4338.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爱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杨一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