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宁商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原告马鞍山天源矿产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源(南京)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天源矿产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长源(南京)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江宁商初字第851号原告马鞍山天源矿产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印山东路690号113室,组织机构代码证:66294329-4。法定代表人迟世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池皖白,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源(南京)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宁区横溪镇云台村,组织机构代码证:73606759-0。法定代表人廖恩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明,该公司员工。原告马鞍山天源矿产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马鞍山天源公司)诉被告长源(南京)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源南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鞍山天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迟世富及委托代理人池皖白,被告长源南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鞍山天源公司诉称:原告和被告之间有长期的义务关系,被告购买原告提供的粗矿粉、铁精粉等原料,之前双方的业务关系一直正常,原告送货后被告能正常结算货款。自被告今年7月初停产后,拖欠原告到期应付货款1059523.48元不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105923.48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长源南京公司辩称:我公司自2013年8月1日起因政府政策性关停,已经处于歇业状态,业务往来中的欠款数额以双方对账数额为准。因我公司关停是政府政策性原因造成,故不应当承担原告的利息损失。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从2011年4月份进行业务往来,原告方供应给被告方粗矿粉、铁精粉,期间双方签订了三份买卖协议书,约定的付款方式为:货到经需方验收合格后办理结算,需方在7个工作日内付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方供应粗矿粉、铁精粉,被告方陆续付款。2012年8月30日原告方最后一次供货后,累计供货的总货款达到9209523.48元;2013年1月30日被告方最后一次付款后,累计向原告付款8150000元;但被告仍欠原告方货款1059523.48元。因被告未按约付款,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买卖)协议、客户结算清单、增值税发票、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天源公司与被告长源南京公司签订的(买卖)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为:货到经需方验收合格后办理结算,需方在7个工作日内付款。2012年8月30日原告方最后一次供货后,被告未按约付款,至今仍欠原告货款1059523.48元未付。现原告主张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105923.48元,并自2013年9月24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于不承担利息的辩解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长源(南京)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马鞍山天源矿产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05923.48元,并偿付损失(自2013年9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损失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4386元,由被告长源南京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马鞍山天源公司垫付,被告长源南京公司在给付上项款额时应加付此垫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105901040001276)。审 判 长 张 勇人民陪审员 陈 玲人民陪审员 陈荣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徐国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