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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环民初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韩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韩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环民初字第929号原告袁某某。被告韩某某。原告袁某某与被告韩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4年9月,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承揽装修被告县城住宅楼一套,被告承诺由原告“包工包料”施工,工料费装修结束一次结算。同年10月装修竣工,被告支付4000元,下剩10500元,被告又给原告支付驾校费用3500元,下欠7000元。2009年6月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承诺短期内付清,但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现原告请求:一、判由被告支付原告装修工料费7000元。二、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均属实。被告同意支付所拖欠的工料费,并承担诉讼费。但需要一段时间,现无力支付。经审理查明:2004年9月,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承揽装修被告县城住宅楼一套,原、被告约定,由原告“包工包料”施工,工料费装修结束一次结算。同年10月装修竣工后,被告先后支付装修及材料费7500元,下欠7000元。于2009年6月9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拖欠至今。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及欠条等证明材料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承揽装修被告住宅楼一套,被告于工程竣工后,支付原告装修及材料费。双方协议合法有效,理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房屋装修竣工已长达十年之久,被告却违背承诺,拖欠原告工料费至今不付,属违约行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料费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韩某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袁某某房屋装修及材料费7000元。如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韩某某负担,公告费20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苏丽萍代理审判员  王红梅代理审判员  敬向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穆海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