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执字第88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9-06-30
案件名称
郑小红与上海众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梁建军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郑小红;上海众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梁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闵执字第8860号申请执行人郑小红,女,1975年3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被执行人上海众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梁建军,男,1982年8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闵民一(民)初字第17859号民事判决书,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督促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21,250元及执行费3,218.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众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梁建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4,468.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奚国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吴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