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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法民初字第031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3115号原告蒋某某,女,生于1985年12月4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禹小江,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张某,男,生于1979年9月20日,汉族,农民。原告蒋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某某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判员  谢再守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周 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