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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城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郭亚丽与金城房地产公司租赁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亚丽,嘉峪关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城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郭亚丽。被执行人嘉峪关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斌,该公司董事长。嘉峪关仲裁委员会嘉仲字(2013)第6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嘉峪关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房屋。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由于整栋楼没有办理产权无法交付。申请人于2014年1月6日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嘉峪关仲裁委员会嘉仲字(2013)第6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师玉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学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