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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水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林前、余春月与傅丽娇、杨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前,余春月,傅丽娇,杨明,杨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水民初字第518号原告:林前。原告:余春月。上列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曾清科。被告:傅丽娇。被告:杨明。被告:杨静。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前、余春月诉被告傅丽娇、杨明、杨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许德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潘前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