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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刑初字第15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刘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刑初字第1506号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3)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27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窜至本市白云街道心忆网吧,窃得一男子放在电脑桌上价值人民币80元的黑色华为牌y220t型手机1只。尔后,被告人刘某又窜至本市××号腾飞网吧,窃得一男子放在电脑桌上价值人民币100元的黑色大显牌td668型手机1只。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上述手机2只。2013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窜至本市××号,窃得于某放在电脑桌上价值人民币1600元的黑色苹果4代手机1只。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该手机并发还被害人于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于某的陈述、证人胡某、毛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东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民警出具的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刘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赃物均已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7日起至2014年2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胡伟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书 记员  蒋伟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