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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烟民提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孙勇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卧龙支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孙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卧龙支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民提字第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孙勇。委托代理人:姜海涛,山东三和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卧龙支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213号。负责人:王仁帅,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佃生,该支行职员。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65号。负责人:刘廷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黔翔,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勇因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卧龙支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汽车消费贷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07)芝民二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以(2012)烟民申字第6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孙勇及其委托代理人姜海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卧龙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胡佃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黔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07)芝民二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郝严卫审 判 员  孙积波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吴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