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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执复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英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复议案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英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3)粤高法执复字第126号申请复议人:英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人英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因不服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8月12日作出的(2013)清中法执字第60号罚款十万元的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英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该局协助执行的经办人员态度生硬、不熟悉业务影响执行,但无主观故意不协助执行;协助执行当天,由于电子业务系统故障不能录入,但在次日已按协助执行通知内容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经办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注内容是无权签注,不代表申请复议人的真实意思;申请复议人一直以来认真协助各级法院执行。故请求撤销执行法院罚款决定。经审查,2013年7月29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派员到英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查封被执行人陈鑑全的股权时,英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经办人员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文字表述有误,以及电脑升级不能马上办理为由,要求执行法院更改协助执行通知内容,并拒签执行法院法律文书。后经沟通,虽签收了法律文书,但仍在执行法院送达回证备注栏签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在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等’我局无法执行”。执行法院据此对申请复议人罚款十万元,并无不当。但鉴于事后申请复议人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采取其他措施积极整改纠正,且本案未造成其他不良后果,可予酌情减少罚款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英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罚款变更为五万元。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