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民申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浙江省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葛米儿、余乐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浙江省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葛米儿,余乐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9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省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罗颂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崔轰。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葛米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余乐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文斌。再审申请人浙江省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葛米儿、余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杭商终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浙江省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俞晓辉代理审判员 李良勇代理审判员 魏恒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日书 记 员 姚 聪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浙民申字第9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省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水电新村二区。法定代表人:刘国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罗颂平,浙江远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崔轰,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葛米儿,女,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浣纱路85号1单元401室(现住杭州市下城区京都苑45幢805室)。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余乐平,男,195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省水电新村二区6幢102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文斌,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浙江省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葛米儿、余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杭商终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浙江省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俞晓辉代理审判员李良勇代理审判员魏恒婕二○一三年十一月日书记员姚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