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商初字第18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3-09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百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惠德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百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惠德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1844号原告:宁波市鄞州百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承。委托代理人:尹耀。被告:宁波惠德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建泽。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百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惠德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百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90元,减半收取计89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传亭人民陪审员 谢海燕人民陪审员 梁鲁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书 记员 高 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