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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民初字第27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杨庆丰与王书康、何海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庆丰,王书康,何海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民初字第2765号原告:杨庆丰。被告:王书康。被告:何海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庆丰诉被告王书康、何海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庆丰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庆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俞成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书记员 褚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