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初字第22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南京积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陆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积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陆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初字第2200号原告南京积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积富顺物业),住所地在。法定代表人赵伟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化艳、卢苏南,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斌,男,年龄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积富顺物业与被告陆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积富顺物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积富顺物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积富顺物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积富顺物业负担。审判员 黄 维二0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屈泽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