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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巍民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巍民初字第499号原告:潘某。委托代理人:吴锦群。被告:赵某。本院受理原告潘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诉。代理审判员  何金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凌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