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巍民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巍民初字第499号原告:潘某。委托代理人:吴锦群。被告:赵某。本院受理原告潘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诉。代理审判员 何金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凌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