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刑执字第58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管青平绑架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管青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5894号罪犯管青平,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新源监狱服刑。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6日作出(2009)成郫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管青平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止于2016年1月30日。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4月29日作出(2009)成刑执字第22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2012年6月28日作出(2012)成刑执字第41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14年8月30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新源监狱于2013年10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管青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24分。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元,同时以经济困难为由,申请对剩余罚金暂缓缴纳。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考核奖罚罪犯日记载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账、服刑人员零花钱明细帐、承诺书、缴纳罚金(部分)凭证、富顺县琵琶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管青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管青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O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 寒审 判 员 胡开江代理审判员 秦 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夏小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