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招执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乙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招执字第94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1980年12月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张星镇欧家村。被执行人刘某乙,女,1983年8月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辛庄镇前康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乙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0)招执字第94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王成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