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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招执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乙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招执字第94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1980年12月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张星镇欧家村。被执行人刘某乙,女,1983年8月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辛庄镇前康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乙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0)招执字第94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王成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