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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9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钱西江与钱任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981号原告钱西江。被告钱任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钱西江与被告钱任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合法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西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133元,由原告钱西江负担。审判员 苏 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魏绪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