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9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钱西江与钱任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981号原告钱西江。被告钱任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钱西江与被告钱任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合法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西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133元,由原告钱西江负担。审判员 苏 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魏绪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