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33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张丽萍与袁志飞、邹伟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萍,袁志飞,邹伟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3339号原告张丽萍,女,汉族,1964年4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西路绒布印染厂*号楼*单元*层*户。委托代理人徐赛,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志飞,男,汉族,1968年2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深圳市罗湖区湖贝村南坊***号*栋*楼。被告邹伟强,男,汉族,1975年6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深圳市南山区海岸明珠园*栋16A。原告张丽萍诉被告袁志飞、邹伟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定 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李华敏(兼)书记员 朱 丽 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