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包执字第018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从宏建与合肥力创机械有限公司、孙向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从宏建,合肥力创机械有限公司,孙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包执字第01852号申请执行人从宏建,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个体户,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合肥力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蒯振娥,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向春,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合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包民二初字第0244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应履行货款本金53000元,诉讼费1048元,执行费695元,合计5474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拔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4743元;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孟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