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福执结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吕以龙与吕以文交通事故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以龙,吕以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福执结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吕以龙,男,汉族。被执行人:吕以文,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福民一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吕以文名下的银行存款1121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于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