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裁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东生与乔红亮、苏二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生,乔红亮,苏二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裁字第497号申请执行人李东生。委托代理人李卫云。被执行人乔红亮,成年。被执行人苏二红,成年。法定代理人岳芳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新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7日立案恢复执行李东生申请执行乔红亮、苏二红劳务纠纷一案。经过强制执行,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0)新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占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王现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