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执字第37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青岛千业工贸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千业工贸有限公司,于秀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375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千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海南岛路。法定代表人李居堂,职务经理。被执行人于秀章。申请执行人青岛千业工贸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01)黄经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人民币26228.2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案执行费293元,已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2)黄经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卿人民陪审员 薛 妍人民陪审员 何丽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