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县民初字第20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明诉被告李建军、赵文江、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明,李建军,赵文江,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2072号原告杨永明。被告李建军。被告赵文江。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滏河大街**号。负责人张雨晨。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明诉被告李建军、赵文江、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永明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建军、赵文江、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明撤回对被告李建军、赵文江、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洪民代理审判员 裴凤平人民陪审员 宁 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齐 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