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阴民初字第008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舒飞龙、舒美菊、钱国龙、倪娟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舒飞龙,舒美菊,钱国龙,倪娟娟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阴民初字第00859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F3楼209室。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小松,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黎丹,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法务。被告舒飞龙,男,汉族,1978年10月2日出生。被告舒美菊,女,汉族,1981年7月17日出生。被告钱国龙,男,汉族,1975年5月17日出生。被告倪娟娟,女,汉族,1989年3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舒飞龙、舒美菊、钱国龙、倪娟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00元,减半收取5450元,由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何高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宁晓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