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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法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李全萍与黄金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全萍,黄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法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李全萍被执行人:黄金林本院在执行李全萍与被执行人黄金林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绍仁审 判 员  韦胜忠审 判 员  韦 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黄海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