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民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廖流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流义,苏幼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保字第95号申请人廖流义,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系武华威的姑父。被申请人苏幼面,男,成年,汉族。2013年10月27日,苏孔慨驾驶被申请人所有的闽C139**号轻型普通货车与武华威发生碰撞,造成武华威受伤的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所有的闽C139**号轻型普通货车,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廖流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闽C139**号轻型普通货车。诉前财产保全费300元,由申请人廖流义负担。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安腾代理审判员 施金满人民陪审员 尤亿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熊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