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8796.8797.87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9-10-29
案件名称
卢杨晃与刘效海、陈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卢杨晃;刘效海;陈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8796.8797.8798号原告卢杨晃,男,汉族,1974年2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黎启旺,广东仁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婵娇,广东仁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效海,男,汉族,1973年6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陈玉华,女,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卢杨晃诉被告刘效海、陈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三案,依法由审判员龙泽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经济困难,分别于2011年3月11日、2011年8月2日、2012年12月4日向原告借款8000元、10000元、22000元,至今被告仍欠原告借款3500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恳请依法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35000元并计付利息(分别为:以3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2013年8月29日起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以1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20厘计算,从借款之日2011年8月2日起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以22000元为本金,按月息20厘计算,从借款之日2012年12月4日起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2、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刘效海、陈玉华尚欠原告卢杨晃借款本金共35000元及利息5000元,[(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8796号案本金3000元、(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8797号案本金10000元及利息2500元、(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8797号案本金22000元及利息2500元];二、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刘效海、陈玉华于2013年11月30日前付清,原告卢杨晃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若被告刘效海、陈玉华未按期履行或逾期不足,原告卢杨晃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刘效海、陈玉华尚未履行的所有款项并计付相应利息[三案均以未付款项为本金,计至付清之日止,其中(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8796号案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3年9月25日起计、(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8797号案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1年8月2日起计、(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8797号案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2年12月4日起计];四、三案受理费共338元,由被告刘效海、陈玉华自愿负担[其中(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8796号案25元、(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8797号案88元、(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8797号案225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龙泽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肖婵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