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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淳商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与洪忠伟、郭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洪忠伟,郭丽,方德君,洪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商初字第85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昌杰。委托代理人:王勤保。委托代理人:鲍青。被告:洪忠伟。被告:郭丽。被告:方德君。被告:洪卫。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诉被告洪忠伟、郭丽、方德君、洪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方世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书 记员  严华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