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玉民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李红婷与玉环县泰源洁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婷,玉环县泰源洁具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玉民初字第1031号原告:李红婷。被告:玉环县泰源洁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剑斌。原告李红婷与被告玉环县泰源洁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红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玉环县泰源洁具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红婷诉称:2008年原告进入被告公司工作,从事外贸员工种,工资计时,约每月2500元。被告公司自2011年起因经营不善,拖欠原告等员工工资。2012年9月29日,被告向原告等员工出具工资表一份,其中欠原告2011年度工资30000元,2012年度工资12500元(已另案处理)。现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11年度工资款人民币30000元。被告玉环县泰源洁具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庭审时提供了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旨在证明原告的身份及主体资格;提供了被告公司基本情况表,旨在证明被告的身份和主体资格;提供了工资表,旨在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被告玉环县泰源洁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且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故本院确认上述证据具有证明效力,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所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被告拖欠原告工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相关法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被告无故拖欠原告工资,显属违法,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玉环县泰源洁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李红婷2011年度工资款人民币30000元。如果被告玉环县泰源洁具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玉环县泰源洁具有限公司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上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长 李育金代理审判员 叶斌斌代理审判员 张 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应雪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