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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海法民二破(预)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广州市安奈琪服饰有限公司与广州轻工城公司申请破产清算2013民二破(预)3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穗海法民二破(预)字第3号申请人广州市安奈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郑华宏。委托代理人张冰,广东保得利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广州市安奈琪服饰有限公司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向本院申请破产还债。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破产申请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提出的破产还债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少宁代理审判员  肖昌稳审 判 员  黄XX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卢颖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