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固执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42)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晓丽,冯俊英,林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固执字第413号申请执行人史晓丽,女,195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固安县新中东街中国轻工业机械厂宿舍*号楼1门***室。被执行人冯俊英,女,195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11区***号楼3门***室。被执行人林颖,女,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11区***号楼2门***室。史晓丽与冯俊英、林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固安县人民法院(2013)固民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冯俊英、林颖未能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在2003年7月31日冯俊英之夫林玉龙将位于固安县固安嘉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东厂家属宿舍第一层楼房面积53.37平方米卖给了史晓丽,后冯俊英之夫林玉龙病故死亡。但被执行人冯俊英、林颖未协助史晓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申请执行人史晓丽要求对所购买的林玉龙的房产位于固安县固安嘉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东厂家属宿舍第一层楼房过户到自己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冯俊英、林颖所有的在其冯俊英丈夫林玉龙名下的位于固安县固安嘉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东厂家属宿舍第一层楼房面积53.37平方米过户给申请执行人史晓丽。二、申请执行人史晓丽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玉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赵 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