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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荣崖商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杨迎辉与尹君、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迎辉,尹君,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荣崖商初字第34号原告杨迎辉,男,汉族,1982年12月10日生,住荣成市。委托代理人国辉,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君,男,汉族,1960年4月9日出生,住荣成市。被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海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龙海,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迎辉与被告尹君、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7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夕川代理审判员  梁国成人民陪审员  岳天信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玲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