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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33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张丽萍与袁志飞、邹伟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萍,袁志飞,邹伟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拟稿单位拟稿人西乡法庭李华敏拟稿时间2013年11月1日核稿意见(印10份)领导批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3339号原告张丽萍。委托代理人徐赛,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志飞。被告邹伟强。原告张丽萍诉被告袁志飞、邹伟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定  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李华敏(兼)书记员 朱 丽 芳 2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