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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虎民初字第09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李文柱与陈红蕾、杨伟文、江苏博仕达卫生防疫科技有限公司、窦海峰、王静、还萍娟、蔡启中、胡和清、机械工业哈尔滨焊接技术培训中心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柱,陈红蕾,杨伟文,江苏博仕达卫生防疫科技有限公司,窦海峰,王静,还萍娟,蔡启中,胡和清,机械工业哈尔滨焊接技术培训中心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虎民初字第0916号原告李文柱,男,1954年4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严长华,江苏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红蕾,女,1969年1月30日生,汉族。被告杨伟文,男,1968年7月21日生,汉族。被告江苏博仕达卫生防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滨河路1701号。法定代表人杨伟文,总经理。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建中,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窦海峰,男,1980年1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臧洪跃,江苏昊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小明,江苏昊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静,女,1982年8月24日生,汉族。被告还萍娟,女,1984年10月20日生,汉族。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倪晓敏,江苏水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蒋梦菲,江苏水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启中,男,1981年11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鲁春雨,江苏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翔,江苏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和清,男,1964年9月21日生,汉族。被告机械工业哈尔滨焊接技术培训中心,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进乡街*号。法定代表人解应龙,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家祥,系该中心员工。委托代理人韩晓强,黑龙江友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原告李文柱与被告陈红蕾、杨伟文、江苏博仕达卫生防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仕达公司)、窦海峰、王静、还萍娟、蔡启中、胡和清、机械工业哈尔滨焊接技术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哈尔滨焊接培训中心)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耀华独任审判,后因案情复杂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于2013年6月18日、9月2日、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文柱的委托代理人严长华,被告陈红蕾、杨伟文、博仕达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建中,被告窦海峰的委托代理人臧洪跃、李小明,被告王静、还萍娟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倪晓敏、蒋梦菲,被告蔡启中的委托代理人鲁春雨、钟翔,被告胡和清,被告哈尔滨焊接培训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李家祥、韩晓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文柱诉称:2013年4月27日晚,李剑望在位于苏州虎丘区邓尉路滨河花园6幢203室的苏州高新区卡罗威棋牌室打牌。晚上九点钟左右,被告杨伟文、陈红蕾共同经营的苏州虎丘区邓尉路滨河花园6幢103室苏州高新区达康卫生用品综合服务部(以下简称达康卫生服务部)突发大火,殃及至二楼,致使李剑望不幸遇难。原告系为李剑望的父亲,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各被告:1、共同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处理事故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50万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红蕾、杨伟文、博仕达公司辩称:陈红蕾、杨伟文确系达康卫生服务部的业主,但达康卫生服务部并不在事发现场经营,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均不在该处;另博仕达公司的注册地、实际经营地也不在事发现场。被告窦海峰辩称:原告陈述与事实不符,受害人李剑望发生意外的场所不是窦海峰经营或者开设。2013年1月23日被告窦海峰与还萍娟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将该棋牌室及其内的麻将桌、空调、椅子等经营用品转让给还萍娟和王静,该转让协议明确约定转让之后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与被告窦海峰无关。被告还萍娟、王静辩称:该棋牌室是由窦海峰进行装修和注册登记取得营业资格,棋牌室使用的装修材料与其无关。火灾是由一楼起火,进而危及到二楼,因此应该由一楼商户和电动自行车主承担责任。如果是房屋本身结构问题,应当由房屋建造方和设计方承担责任。被告蔡启中辩称:一、即使起火原因如火灾事故认定,蔡启中也不因此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不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蔡启中日常使用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并且不可能预见到电动自行车会起火,其不希望或放任原告损害的发生,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蔡启中停车于非事故发生地的行为已被胡和清推车至事故发生地的行为“中断”,原告的损害后果与蔡启中无因果关系;蔡启中使用该电动自行车是为履行职务,即使需承担责任,也应由其供职企业承担替代责任。被告胡和清辩称:电动自行车的车主蔡启中于4月23日委托胡和清将上述电动自行车推入公司;当天老板杨伟文打电话给胡和清,让胡和清去公司拿汽车钥匙,又因蔡启中的电动自行车停在外面,杨伟文又吩咐胡和清将电动自行车推入室内。被告哈尔滨焊接培训中心辩称:一、对于本次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没有过错;二、其所有的房产同被告杨伟文出资购买的房产自2007年起就进行了使用权置换;三、本案应为一般侵权纠纷,侵权行为的发生及过错程度是衡量承担侵权责任大小的标准,其不应同本案的其他被告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更不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原、被告举证、质证以及本院的认证,查明事实如下:一、棋牌室的开设及布局苏州市虎丘区邓尉路滨河花园6幢103、203室为上下两层套式建筑,由被告哈尔滨焊接培训中心(原名“机械工业部哈尔滨焊接技术培训中心”)于2001年2月购得。该房屋权属登记为底层6幢103室建筑面积为88.24平方米,二层6幢203室建筑面积为92.45平方米。另,滨河花园6幢103室、203室房屋交付时屋内并无通行楼梯,但留有预制空位供业主自行安装。被告哈尔滨焊接培训中心在取得上述房屋后未实际使用,也未进行装修。2007年,被告哈尔滨焊接培训中心将上述房屋提供给杨伟文使用,由杨伟文行使管理权。后杨伟文在户内预制空位处安装了楼梯供二楼203室通行,并用石膏板将连通二楼203室的楼梯间与一楼103室隔绝。同时,杨伟文对二楼203室的厕所进行了装修,并在二楼东南角楼梯拐角窗户(长1.4米、宽1.4米,高约1.5米,窗外为供3楼以上住户通行的平台)外安装了防盗栅栏。二楼西南角厕所的窗户(长1.4米、宽1.4米,高约1.5米,窗外为供3楼以上住户通行平台),以及西北角处窗户(长1.8米、宽1.5米)外没有安装防盗栅栏。2007年底,被告杨伟文将滨河花园6幢203室房屋分租给窦海峰用于开设棋牌室。底层滨河花园6幢103室由被告杨伟文继续使用,用做其投资开设的达康卫生服务部、博仕达公司等单位的经营场所。被告窦海峰承租房屋后,因经营棋牌室需要,使用隔板将二楼203室分割成7个包间,东侧由南向北分别为楼梯口、前台、休息室、8号、6号包厢,西侧由南向北分别为厕所、1号、2号、3号、5号包厢,中间为过道(宽95厘米)。2008年10月7日,被告窦海峰申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字号为“苏州高新区卡罗威棋牌室”(以下简称卡罗威棋牌室),但在实际经营中窦海峰使用招牌“小来来棋牌室”。2013年1月23日,被告窦海峰(甲方)与还萍娟(乙方)就卡罗威棋牌室转让事宜签订了《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窦海峰(甲方)将卡罗威棋牌室租给还萍娟(乙方)经营使用,租金每年2.8万元,合同特别约定窦海峰(甲方)将卡罗威棋牌室麻将桌、空调、椅子等经营用品一次性转让给还萍娟(乙方),转让金额为7万元整,转让金一次性付清方可经营,自签约日起卡罗威棋牌室所有债权债务均与窦海峰(甲方)无关,签约日前所有债权债务与还萍娟(乙方)无关。另查明,火灾发生时卡罗威棋牌室系由被告王静与还萍娟合伙经营,两被告在接收卡罗威棋牌室后继续沿用房屋原有布局。被告王静与还萍娟继续使用被告窦海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苏州高新区卡罗威棋牌室”的营业执照,并将营业执照悬挂于二楼203室楼梯转角处。再查明,被告窦海峰或王静、还萍娟等人在经营棋牌室时均未设置逃生指示牌、备用照明设备等。火灾发生时,卡罗威棋牌室由被告王静的母亲张翠芳、继父陈玉群负责现场管理。二、火灾的发生经过被告蔡启中、胡和清两人均为杨伟文雇佣的人员。2013年4月27日傍晚,被告杨伟文因将汽车钥匙遗留在滨河花园6幢103室内,致电已下班的胡和清为其开门。胡和清在为杨伟文开门后将同事蔡启中停放于户外的电动自行车移入6幢103室,停放于立柱北侧。另查明,该电动自行车已使用8年余,且已数次更换电瓶,该电动自行车在被移入户内后并未进行充电。4月27日晚19时许,周鼎、韩震环、乔伟、王锦纯来到滨河花园6幢203室卡罗威棋牌室的5号包厢搓麻将;20时许,高长发、李剑望、路勇、赵方顺等人来到卡罗威棋牌室的6号包厢搓麻将,之后唐继盛、顾文涛也随同观看。当晚21时04分许,停放于滨河花园6幢103室立柱北侧的电动自行车电线短路引燃可燃物引起火灾。负责滨河花园6幢203室卡罗威棋牌室现场管理的张翠芳、陈玉群两人发现失火后,陈玉群拉着张翠芳往外跑,两人脱离危险区域后找人报警,并大呼“救火”。身处二楼6幢203室卡罗威棋牌室5号包厢内的周鼎、韩震环、乔伟、王锦纯等4人看到窗外有火和烟,并听到下面有人呼叫“着火了”,遂走出包厢拟从东南角楼梯口逃生。6号包厢内高长发、李剑望、路勇、赵方顺、唐继盛、顾文涛等6人亦跟随上述4人一同往楼梯口逃生。经过二楼厕所,到达东南角楼梯口处时,因火势过大,上述10人又折回包厢。此时屋内失去照明,大量烟雾通过烧毁的楼梯间隔板涌入卡罗威棋牌室。除高长发、周鼎两人相继跳出卡罗威棋牌室北侧5号包厢的窗户成功逃生外,其余8人均遇难。4月27日当晚,苏州市公安局法医师对韩震环、乔伟、王锦纯、李剑望、路勇、赵方顺、唐继盛、顾文涛等8人的遗体进行尸表检验并分析后认为,上述8人符合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该起火灾造成滨河花园6幢103室、203室房屋上下两层约180平方米面积过火,203室的唯一通道即楼梯间的西侧石膏隔板全部烧毁。三、损害后果出于对生命的尊重,经本院释明,除被告哈尔滨焊接培训中心外,其余各被告一致同意8名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均适用“城镇标准”。李剑望在本案火灾中遇难,其父亲为本案原告李文柱。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文柱提出因暂时无法提供本人及子女伤残的证据,故本案死亡赔偿金中暂不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该项损失待今后收集证据后另行主张。本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死亡赔偿金可以适用同一标准。根据上述事实,原告的损失为:1、死亡赔偿金(不含被抚养人生活费)593540元(29677元×20);2、精神抚慰金50000元;3、丧葬费22993.5元;4、处理事故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酌定5000元。以上合计671533.5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户籍资料、居民死亡证明书、火灾事故认定书、被告杨伟文、陈红蕾、博仕达公司提供的社保缴纳记录、被告窦海峰提供的租赁合同、本院依职权调取的房屋权属登记、技术鉴定报告、公安部门制作的火宅现场一层、二层平面示范图、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杨伟文、胡平满、王雪雯、蔡启中、王静、还萍娟、陈玉群、张翠芳、陈兴芬、周鼎、高长发等人的调查笔录、本院对窦海峰做的调查笔录、火灾现场拍摄的照片、视频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焦点为各被告的过错及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一、没有责任的当事人本院认为,首先被告胡和清为避免同事的电动自行车被盗,出于善意将电动自行车推入6幢103室的行为没有过错;其次被告哈尔滨焊接培训中心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将未经装修的房屋交于杨伟文使用、管理后,房屋的管理义务已由杨伟文负担,并且哈尔滨焊接培训中心也不具有选任的过错,因此也无过错;再次、被告博仕达公司、陈红蕾(及达康卫生服务部),两主体与损害结果间并无存在因果关系的行为,更无过错。二、电动自行车使用人的法律责任关于被告蔡启中,自燃的电动自行车使用年限已达8年之久,线路短路的重要原因是其日常使用中管理不善、疏于维护。本院认为,各类电器产品均存在一定的风险,为本人及他人人身、财产的安全,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对电器产品妥善管理和维护。本案被告蔡启中对电动自行车疏于维护、管理不善,对他人安全未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本院对被告蔡启中辩称其没有过错的意见不予采纳。但电动自行车发生自燃事件的概率较小、较难预见,故其主观上过错较小;并且蔡启中原将电动自行车停于户外,本不至于导致8死2伤的重大损害后果,该车是由胡和清出于善意移动至事发地点,因此本院认为蔡启中的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也较小。综合考虑,本院认为被告蔡启中应对原告各项损失承担5%的赔偿责任。三、房屋管理人的法律责任被告杨伟文是苏州市虎丘区邓尉路滨河花园6幢103、203室上下两层套式建筑的管理人,其将本不具有独立功能的二楼分割出租,并且使用不具隔火功能的材料建造楼梯间,为二楼棋牌室埋下了安全隐患。在火灾发生时,大量烟雾正是通过杨伟文建造的楼梯间涌入二楼棋牌室,导致8名受害者窒息死亡;同时,遇难的8人在逃生途中数次经过二楼东南角的楼梯口窗户,该窗户仅高1.5米左右,窗户外即为平台,是一理想的逃生通道。杨伟文在该窗户设置的防盗栅栏堵塞了逃生通道,也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本院认为,杨伟文的行为具有过错,且与损害后果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应当就原告各项损失承担45%的赔偿责任。四、棋牌室登记业主的法律责任被告窦海峰辩称其与王静、还萍娟等人约定棋牌室转让之后一切债权债务与窦海峰无关。本院认为,当事人的该项约定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且侵权责任之债不属意定之债,故对窦海峰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被告窦海峰在装修、经营卡罗威棋牌室期间,将棋牌室90平方米左右的空间内分隔设立了6间包厢对外营业,可供大量人员同时娱乐,但窦海峰未在经营场所设置备用照明、标示逃生路径;其次,棋牌室两侧包间的过道仅有95厘米宽,仅够一人通行,在火灾发生后烟雾弥漫、缺乏照明情况下极易发生堵塞和混乱。因此本院认为,被告窦海峰设置的棋牌室布局具有安全隐患。棋牌室内布局在窦海峰经营期间即已形成,窦海峰应当知道棋牌室没有备用照明、没有标示逃生路线、包厢拥挤、缺乏逃生通道等安全隐患;同时被告窦海峰也明知将王静、还萍娟是继续经营棋牌室,因此本院认为窦海峰在未进行任何提示的情况下向王静、还萍娟提供了一个具有危险的经营场所,对他人安全未履行适当的注意义务,应承担原告各项损失的25%。五、棋牌室实际经营者的法律责任被告还萍娟、王静辩称棋牌室由窦海峰装修,但是卡罗威棋牌室火灾发生时已由王静与还萍娟合伙经营,虽然棋牌室内布局在窦海峰经营期间即已形成,但王静与还萍娟在实际经营期间没有对棋牌室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被告还萍娟、王静又辩称火灾系由一楼商户引起,本院认为由于两人安排的工作人员在事发时未对场内人员进行有效疏散、指引,酿成重大损害后果。故本院对还萍娟、王静的上述两项辩称意见均不采纳,并认为两被告实际经营过程中存在过错,应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25%。综上所述,公民的生命受法律保护,数人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根据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蔡启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文柱33576.68元。二、被告杨伟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302190.08元。三、被告窦海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67883.37元。四、被告王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67883.37元,被告还萍娟负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帐号:548401040002924。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700元,分别由原告负担4142元、被告蔡启中负担427.9元、被告杨伟文负担3851.1元、被告窦海峰负担2139.5元、被告王静负担1069.75元、被告还萍娟负担1069.75元。各被告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三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预交上诉费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帐号:10-550101040009599。审 判 长  王耀华代理审判员  龚春华人民陪审员  朱 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钱苏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