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龙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陈跃刚与陈利元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跃刚,陈利元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民初字第369号原告:陈跃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柯升福。被告:陈利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跃刚与被告陈利元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跃刚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利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跃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跃刚撤回对被告陈利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跃刚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江雄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周煜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