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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龙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陈跃刚与陈利元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跃刚,陈利元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民初字第369号原告:陈跃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柯升福。被告:陈利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跃刚与被告陈利元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跃刚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利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跃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跃刚撤回对被告陈利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跃刚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江雄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周煜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