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梁少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程五生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商梁少刑初字第109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五生,男,1954年7月15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3月1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五生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兴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五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今,被告人程五生在商丘市梁园区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通过改电表、改电线线路等手段帮助居民用电户陈XX、王XX、张一X、石XX、杨X、常XX、朱X、张二X,商业用电户吴XX等偷电,偷电金额价值人民币18563.6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有关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程五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程五生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今,被告人程五生在商丘市梁园区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通过改电表、改电线线路等手段帮助居民用电户陈XX、王XX、张一X、石XX、杨X、常XX、朱X、张二X,商业用电户吴XX等偷电,偷电金额价值人民币18563.6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程五生供述了自2008年以来通过改动电表线路等手段,多次帮助他人窃电的犯罪事实。2、证人陈XX、王XX、张一X、石XX、杨X、常XX、朱X、张二X,吴XX等证言均能证实被告人程五生通过改电表线路的手段帮助其窃电的事实经过。3、辩认笔录。4、商丘供电公司证明证实被告人程五生窃电价值为18563.6元。5、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以上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经当庭示证、质证,查证属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五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家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五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程五生的刑期自2013年3月13日起至2014年1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周献忠审判员 蒋建平审判员 王兴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郭晓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