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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商初字第17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代西美与王瑞均、冷爱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西美,王瑞均,冷爱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商初字第1756号原告代西美,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明。被告王瑞均,农村居民。被告冷爱叶,农村居民。原告代西美与被告王瑞均、被告冷爱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31日、2013年10月31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代西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明、被告冷爱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瑞均经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代西美诉称,被告王瑞均与被告冷爱叶系夫妻关系,2011年二被告向原告购买化肥,欠原告化肥款3210元,2012年二被告向原告购买化肥,欠原告化肥款2500元,以上二被告共计欠原告化肥款5710元。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该笔化肥款,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至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被告冷爱叶辩称,向原告购买过化肥属实,但2011年至2012年共计欠原告化肥款4010元,并且已经偿还原告1500元,余款2500元以被告王瑞均的名义于2012年5月19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王瑞均未作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代西美提交带有被告冷爱叶书写欠款内容的账单2张,证明二被告欠原告化肥款5710元的事实。被告冷爱叶质证认为,对2500元的欠条没有异议,是其本人以被告王瑞均的名义书写的;对3210元的欠条有异议,首先“(欠)冷爱叶3210.0元12月22号”字迹不是冷爱叶本人书写,其次该欠条不能证明是被告冷爱叶欠原告化肥款,该欠条证明原告向被告借款,原告欠被告3210元。被告冷爱叶为证明其辩解所依据的事实向本院提交流水账单复印件两张,原告质证认为,该流水账单是被告自己所记没有原告签字认可,不具有证明效力。关于“(欠)冷爱叶3210.0元12月22号”字迹是否为被告冷爱叶本人书写,经原告申请笔迹鉴定,被告冷爱叶同意笔迹鉴定,本院委托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进行笔迹鉴定,2013年10月17日该鉴定所做出鉴定意见:检材记账单上“(欠)冷爱叶3210.0元12月22号”字迹与提供的样本上冷爱叶写的字迹是同一人书写。因本次鉴定原告代西美花销鉴定费3300元。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王瑞均与被告冷爱叶系夫妻关系,2011年二被告向原告代西美购买化肥,欠原告化肥款3210元,被告冷爱叶于2011年12月22日在原告账本上书写欠款内容予以确认。2012年二被告再次向原告购买化肥,欠原告化肥款2500元,同年5月19日被告冷爱叶以被告王瑞均的名义在原告账本上书写欠款内容。上述事实有原告代西美提交的记账单两张,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且经质证,以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被告王瑞均与被告冷爱叶系夫妻关系,所购买化肥用于家庭经营,二被告均从中受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原告代西美要求被告王瑞均、被告冷爱叶给付化肥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在做笔迹鉴定过程中花销的高速公路通行费、车辆燃油费应当由被告承担,原告该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冷爱叶辩称之所以在原告账本上书写“(欠)冷爱叶3210.0元12月22号”内容,是因为原告向其借款,被告的该辩解意见明显与生活常理不符,若原告向被告借款则原告应当向被告出具相关借款证明,而不应当由被告在原告账本上书写欠款内容,且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辩解的该事实,因此对被告冷爱叶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王瑞均经传票依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瑞均、被告冷爱叶给付原告代西美化肥款571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代西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120元,鉴定费3300元,由被告王瑞均、被告冷爱叶负担。因原告已预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满文杰审判员  王美君审判员  徐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赵延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