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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商初字第32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卢明耀与赵加兴、蒋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明耀,赵加兴,蒋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3265号原告:卢明耀,委托代理人:吴俊。被告:赵加兴,被告:蒋欣,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明耀与被告赵加兴、蒋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收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胡 静人民陪审员  胡孝珍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书 记员  应 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