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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二初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饶得平诉被告张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得平,张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0398号原告饶得平,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东小寨村。被告张伟,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饶得平与被告张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饶得平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饶得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7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53.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王 援代理审判员  党晓俊代理审判员  苏亦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