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招执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佩芳、高祥利与被执行人招远红旗塑料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佩芳,高祥利,招远红旗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招执字第615号申请执行人蔡佩芳,女,1957年8月25日生,汉族,辽宁省沈阳市人,下岗工人,住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北街。申请执行人高祥利,男,1959年11月5日生,汉族,辽宁省沈阳市人,下岗工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招远红旗塑料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佩芳、高祥利与被执行人招远红旗塑料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招执字第61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王成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