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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4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02邓中林与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振兴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中林,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振兴支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484号原告邓中林,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被告一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25号C楼103室。法定代表人马云。被告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振兴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住宅综合楼西侧一、二层。负责人:严红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邓中林诉被告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振兴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回对被告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振兴支行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中林撤回对被告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振兴支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    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赖云清(代)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