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执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马丹明与何代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丹明,何代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847号申请执行人马丹明。被执行人何代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代基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昌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梁鹏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