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郴苏民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陈运华与郴州市晓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运华,郴州市晓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郴苏民初字第1151号原告(反诉被告)陈运华,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被告(反诉原告)郴州市晓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驻地郴州市苏仙北路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运华诉被告郴州市晓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被告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反诉。现原告陈运华于2013年11月1日以原告与被告庭外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运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运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14元,减半收取1557元,由反诉被告陈运华承担。审 判 员 龙新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罗 园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