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梁少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金慧慧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商梁少刑初字第108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慧慧,男,1991年11月23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6月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3)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慧慧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慧慧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金慧慧在商丘市梁园区���原办事处文化路小学北西保湾村,跳窗入室偷走高X放在关XX出租屋内的银白色神舟优雅UV21-S23型号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该电脑价值840元;同年6月5日下午,被告金慧慧在商丘市梁园区平原办事处文化路小学北西保湾村租房处二楼盗窃曹XX太空被一条。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有关物证、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金慧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金慧慧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金慧慧在商丘市梁园区平原办事处文化路小学北西保湾村,跳窗入室偷走高X放在关XX出租屋内的银白色神舟优雅UV21-S23型号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该电脑价值840元;同年6月5日下午,被告金慧慧在商丘市梁园区平原办��处文化路小学北西保湾村租房处二楼盗窃曹XX太空被一条。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慧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金慧慧供述,被害人高X、曹XX陈述,证人邓XX、关XX证言,有关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慧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慧慧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金慧慧的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13年11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周献忠审判员 蒋建平审判员 王兴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郭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