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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襄城民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夏田甜因与被申请人朱克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城民保字第00018号申请人夏田甜。被申请人朱克光。申请人夏田甜因与被申请人朱克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朱克光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BTx**的小型汽车一辆。案外人王辅源经申请人同意自愿以其所有的鄂FHYx**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保全申请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夏田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朱克光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BTx**的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王辅源所有的鄂FHYx**号小型轿车一辆。车辆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转让处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春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方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