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乾民初字第008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行与何李兴国、安文刚及第三人李超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行,李兴国,安文刚,李超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第0089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行。委托代理人凌航发,该公司客户经理。被告李兴国。被告安文刚。第三人李超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行诉被告何李兴国、安文刚及第三人李超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行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行负担460元。审 判 长  王靖丽代理审判员  石小胜人民陪审员  何海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