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贵执字第012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与周毅、朱秀兰、周宣民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周毅,朱秀兰,周宣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12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被执行人:周毅,男,1983年12月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朱秀兰,女,1960年9月生,汉族,住池州市东至县。被执行人:周宣民,男,1957年1月生,汉族,住池州市东至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周毅、朱秀兰、周宣民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公证处作出的(2013)皖池九公字第4458号执行证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2013)贵执字第01238号《执行通知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周毅名下位于池州市贵池区南湖路西侧红光小区×号楼×室房产一套。二、查封期间两年。三、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过户、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玲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汪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