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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66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仁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仁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谈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667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仁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学文。被执行人谈晖,女,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3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53798.19元及违约金(以当月应缴租金为基数,案日千分之三计算,从应缴月当月6日起计至被执行人谈晖实际支付之日止);支付免租装修期间的租金43888元;支付物业管理费、本体维修基金、水电费等费用30977.33元及违约金(计至2012年9月26日为5680.15元,其后按日千分之三计算至被执行人谈晖实际支付之日止);支付租赁房屋占用费16988.9元;支付受理费2977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谈晖名下的存款148629.42元及逾期利息和相关费用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执行员 黄 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杨学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