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恢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淑芳、王予茁与方帅、幺国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芳,王予茁,方帅,幺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民恢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李淑芳,女,1957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东区。申请执行人王予茁,女,200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被执行人方帅,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幺国庆,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吉CT16**号夏利车车主,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执行李淑芳、王予茁与方帅、幺国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方帅、幺国庆已经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淑芳、王予茁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东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殷立新执行员 王文卓执行员 杨 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崔世军 搜索“”